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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一 种技术化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解说
李文涛
摘 要 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
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 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
离合 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 同善意相对人 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
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关键词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善意相对人 技术化 效力评价
作者李文涛,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
导言 效力评价之逻辑起点: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债权仅指向特定的人,即债务人。因此债权只能对债务人实现。在这个
意义上,广义的债务关系也是相对的:其虽然由数项权利组成,但所有这些权利通常各 自仅仅指向
另外一个债务关系当事人。①合同是债的一种,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产生合同当事
人之间双向的履行请求权,而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②合同的订立是负担
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的作出,债务人负有给付的义务,③而不会直接发生某种权利产
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负担行为仅仅产生负担和请求权,不对现存权利发生直接影响。④在
德国法上,负担行为,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擅 自出卖他人动产的买卖契约仍为有效。⑤
法“国民法典第 1165条规定 : 合‘同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双方的合同不得使得第三人遭受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改项 目 《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探讨》(编号:JG1008)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 [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4页。
② 合同也具有涉他性,合同的相对性也有所突破。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并未动摇。参见 [德]梅迪库斯: 《德国债法总
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③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的法律行为,也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 (如捐助行为)及
契约 (如买卖、租赁),其主要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的作出,债务人负有给付的义务,如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支付
价款的义务。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某种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 (如抛弃),有为契约 (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准物权行为是指以债权或
无体财产权为标的之处分行为,如债权或著作权的让与、债务免除。参见王泽鉴: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262—263页。
④ 参见 [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181—182页。
⑤ 参见注③ ,第 26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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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损害。’根据这一规定,合同效力不得及于第三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 始‘得使第三人享有利
益’。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上述原则,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这一原则是意思 自治的具体
表现,即基于当事人的意志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只能约束当事人 自己。”⑥英美法上甚至有这样的
观点: “……合同被认为违背了公共利益。但是在合同仅仅被宣告无效时,当事人仍然完全有 自由
订立及履行该合同,如果他们愿意这样做的话。法律所做的只是拒绝强制履行合同。”(z)
合同的效力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评价机制,这也应当成为合同
效力评价制度的逻辑起点。在一定意义上看,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判断或选择是一个合同当事人的内
部问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关系要密切 ,是一种特别的结合关系,⑥并构
成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也是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通过履行行为 (即通过债权人获得
作为债务标的的给付)而得到调和。⑨合同的效力评价对约束合同当事人,缓解其内部的紧张关
系,助益交易效率,体现债法的动态属性而言,意义甚大。
从合同的相对效力原理出发,对无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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