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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年第4期
关于单位累犯的几点思考
朱 颢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单位累犯是单位犯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无论对于刑法理论还是对于司法实践都
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本文就现行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承认单位累犯的依据、单位累犯的刑
罚条件及单位累犯的认定等四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累犯;依据;刑罚条件;认定
中图分类号:13924.0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21(2004)04—0006—05
在单位犯罪理论中,单位累犯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学者们对此各有看法,甚至出现了喜人的学术 “争
鸣”场景。 “争鸣”固然可贵,但是对 “争鸣”加以总结则更为重要,这才是学术进步的关键。本文里,笔者将就关
于单位累犯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并谈谈 自己的看法。(文中的“单位累犯”,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单位
一 般累犯。)
一 、 现行刑法中是否有单位累犯的规定
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很不一致。根据我的理解,大致有下面几种:一为否定说,认为现行刑法中尚
未规定单位累犯,即不仅没有单位一般累犯的规定,也没有单位特别累犯的规定…。二为限制承认说,认为刑
法原则上并未明确规定单位累犯,即总则65、66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单位,但分则中的个别条款实际上规定了
单位特别累犯。在这些学者看来,分则第356条本质上是关于毒品犯罪特别累犯的规定,又由于单位能够成为
相关毒品犯罪的主体,因此该条也就包含了对单位特别累犯的规定 J。三为全面确立说,认为现行刑法 已经
全面确立了单位累犯制度。具体而言,第65条包含了对单位一般累犯的规定,而根据第 66条和第 356条的规
定,单位还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和毒品犯罪累犯。持此观点的学者看来,既然如此,再讨论单位累犯
在新刑法中是否存在就没什么意义了,而应当将关注的重点放到研究如何适用上来 J。
我认为,现行刑法根本没有单位累犯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我否认单位累犯在理论上的存在。实际上,
同很多学者一样,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应当尽快对单位累犯加以规定。)因此,无论是限制承认说也好,
全面确立说也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分则第356条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并且确实有人将其理解为关于毒品
犯罪特别累犯的规定。持限制承认说和全面确立说的学者正是以此为为基础,将其同单位能够成为相关毒品
犯罪主体的规定相结合,导出了该条是单位特别累犯立法依据的结论。然而在我看来,分则第 356条并非特别
累犯的规定,而是特别再犯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同种类之罪的犯罪分子。它除了具有累犯的某些一般性质以外(比如前罪与后罪
都是故意犯罪),还具有下述特征 :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为同种类犯罪;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
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后罪都构成特殊累犯。我
国刑法第 66条规定的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而根据刑法理论,所谓特别再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
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其特征包括:第一,前罪与后罪的主观方面没有限制 ;第
收简 日期:2004—09—06
作者简介:朱 颢(1980一),男,山东寿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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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颢:关于单位 累犯的几点思考
二.前罪与后罪必须为法律规定的同种类犯罪;第三,前罪与后罪没有刑种的限制;第四,构成特别再犯不受前
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依据上述定义及特征,如果假定该条属于特殊累犯的规定,那么笔者认为至少有下面两点有待解决。其
一 特殊累犯的后罪要求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而本条对于前罪的规定仅仅是 “被判过刑”c
,
其二,我国 目前的刑罚理论只承认存在危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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