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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6 期 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黄武双 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评析 黄武双∗ [内容提要]近年来,美国商业秘密法通过各州的司法实践已有较大发展与 变化,尤其是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被越来越多州所接受并运用。诉讼过程中 的披露程序、商业秘密盗用的举证责任、禁令、专家证言等问题已经在判例法中 有所发展。而且有一个趋势值得注意,即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所规定的单一救济 方式已经逐渐取代了州法所提供的选择性救济方式。 [关 键 词]商业秘密法 诉讼救济 合同 尽管《统一商业秘密法》在美国已广为接受,商业秘密基本原则仍在判例 法中得到继续发展。在《统一商业秘密法》和侵权法重述等为数不多的制定法基 础之上,商业秘密法与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三个联邦法逐渐区分开来了。 大多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都在支持对有用信息投资和尊重个人事业追求上选择 司法政策倾向。本文将简要分析美国商业秘密法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希望为我国 商业秘密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一、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取代了州法所提供的选择性救济 近几年来,美国法院思考较多的一个问题是,《统一商业秘密法》能在多大 程度上取代由州法规定的对信息盗用的救济方式;因为《统一商业秘密法》第7 条(对其他法律的影响)规定:除了本条(b )部分已有规定之外,本法取代本 州与其冲突之侵权行为、恢复原状以及其他盗用商业秘密之民事责任法律规定。 ①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盗用纠纷案件时,都严格适用第7 条之规定只提供 单一的救济而非多重救济。 ② 例如,在Opteum Financial Services, LLC 诉Spain 案件中,美国佐治亚 ∗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7 条(b )规定:“本法不影响:(1)非基于盗用商业秘密之契约上或其他民 事责任或救济;(2 )对于盗用营业秘密之刑事责任。” ② 406 F. Supp.2d 1378, 1381 (N.D.Ga. 2005)。 被告Keith Spain 曾经是原告Opteum Financial Services 公司的贷款工作人员,在其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中 本文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6 期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黄武双 1 本文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6 期 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黄武双 州北部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亚特兰大法庭)没有支持商业秘密文件民事盗窃和 非法侵占的请求,其理由为商业秘密文件的主要价值仅在于信息本身;同样地, 不当得利、合理赔偿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支持。而且,联邦巡回法院也支持了驳回 共谋侵权的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的过错仅违反了《统一商业秘密法》。 MicroStrategy, Inc.诉 Business Objects, S. A.①案件的法官也持同样的观 点。 在ConFold Pacific, Inc.诉 Polaris Industries, Inc.一案中,波斯纳法 官提出了有益的告诫:不能对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提出各种诉讼请求。他 认为,如果一个信息既不属于商业秘密,也不受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保护,则该信息可以被自由使用而无需承担责任。尽管ConFold Pacific 公司辩 称,明尼苏达州的普通法已经为使用这种不当获得信息的被告设定了法律责任; 但波斯纳法官认为这种辩解难以让人接受,因为如果一个信息既不属于商业秘 密,又不受其他财产法律的保护,这项信息就处于公共领域而可以被自由使用, 获得这种信息的行为就不会构成侵权或违约。 前述诉讼请求被驳回并非仅仅因为他们属于商业秘密纠纷,而仅因为“冲 突理论”受阻而已。在Ethypharm S.A. France v. Bentley Pharmaceuticals, Inc.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当欺诈、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被联邦《统一商业秘密 法》取代时,故意妨害就成为一种可以选择的理论,因为并没有要求侵权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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