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入坑值班带班制度(试行).docVIP

管理人员入坑值班带班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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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入坑值班带班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实现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省、集团公司及龙化公司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领导值班范围 第一条 公司领导是指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和副总经济师;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 入坑带班人员范围 第二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的区长(经理)、书记、班子副职。 第三章 入坑值班、带班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公司领导值班,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区、段两级领导24小时入坑带班制度,调度中心负责制定公司领导每月值班工作计划。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制定本单位下坑带班工作计划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四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要分别建立领导下坑带班登记档案,按规定轮流下坑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第五条 公司领导值班时间为12小时;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领导下坑带班时间为每班8小时,所有带班人员都要在坑下现场交接并做记录。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入坑值班、带班次数 第六条 公司领导、其它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并负责对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领导带班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的区长、经理、书记每月下坑带班10次以上,其他副职每月入坑带班不少于15次。 第五章 入坑带班人员职责 第八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入坑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入坑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坑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坑下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九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在走铲、放炮、遇到特殊天气等情况时,带班人员要现场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单位如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章 入坑带班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坑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坑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坑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下坑检查巡视和带班档案,下坑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坑后,要将下坑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坑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 第七章 下坑带班和检查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本单位带班情况报公司纪委、调度中心备案,公司纪委、调度中心、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执行下坑带班制度情况作为安全监察和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将露天采区下坑带班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调度中心要把入坑带班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调度中心定期公布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领导入坑带班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下坑带班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第十七条 加大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带班人员不按带班管理制度执行的、在现场未发现问题而被其他检查人员现场查出重大问题或隐患的,一次警告,两次撤职;带班人员对下坑次数及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虚假汇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予以经济处罚。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坑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坑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八章 实施与举报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矿台:96078 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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