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pdfVIP

论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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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自 20 世纪以来已逐渐 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成为法律在合同中的特别救济手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等国际公约也对情势变更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 却没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明文规定,这一立法格局造成了合同法与司法 实践的脱节,留下法律漏洞。 年爆发的非典疫情,再次引发了学界和 2003 立法机关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立法工作的思考,不少人呼吁在合同法中增加 情势变更条款。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概念、沿革、理论 依据、适用条件、适用效力的探究,将情势变更与若干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比较 并结合国内外现实情况,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对我国确立情势变更 , 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就我国未来确立这一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作为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或环境的情事发生了无 法预料的变更,致使合同履行变得艰难或不必要,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对 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 变更制度的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 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交易安全。 情势变更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 世纪的注释法 12 13 学派首先提出“情势不变条款”,称这是一种假设的默示条款,即缔约时 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复存在,准予变更 或解除合同。 、 世纪自然法思想盛行,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应用。 16 17 18 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被过度滥用,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受 到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 发,战争使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许多战前签订合同无 法依约履行,各国法院均面临大量的不能依成文法或判例裁判的案件,在 4 这种背景下,学者们借鉴大陆法中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 变更制度的各种学说,并经法院采用作为裁判理由。此后,经过理论和实 践的不断探索,情势变更制度最终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 适用。 关于情势变制度的理论依据,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德国 的法律行为基础说、法国的不可预见说、英美法系的目的落空说和诚实信 用说。 情势变更作为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是 “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其只是合同法的一项具体制度,而不是合同履 行的原则。 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均以不同方式确认了情势变更 制度,国际司法实践中也对情势变更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在立法层面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势变制度的规定,但在司法层面情势变更制度得到了 积极的承认和适用。 情势变更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能消除因情势变更 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但实践中也存在滥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危险,因此必 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条件限制。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必 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情势变更的 1 2 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情势变更须发生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 3 履行完毕之前;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没有预见并且性质上不可预 4 见的; 、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达 5 6 成合意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请求。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再交涉义务; 、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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