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简介.pptVIP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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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之一: 取消一个人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修订内容之二:扩大定向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取消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的限制。 (第25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三:调整备案制度,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45条) 证券公司应将各项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36、46、47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 抵制日本品牌! 钓鱼岛是中国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后,于2012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以下规定: (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7号) ★修订内容之一: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 证券公司应在发起设立集合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第18条)   ★修订内容之二:鼓励创新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10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三:增加了托管机构的范围 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13、46、47条)   ★修订内容之四:规范集合计划的估值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第22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五: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第25条)  ★修订内容之六:为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预留空间 集合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七:增加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适当销售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第3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40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八: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进行细化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等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第27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九:为扩大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范围预留空间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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