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物权请求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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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依现行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1.存续期间届满。2.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3.土地灭失。4.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5.其他消灭事由。(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除了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权利证书外,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处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对此,《物权法》确立了以下规则: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而未续期的。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二)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1.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依他物权取得的原理,他物权的设立大多依赖于设定他物权的合同。1.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2.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3.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是农村村民私有房屋的流转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房屋转让而一并取得.(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利,依《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在现行法下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彼此相识,甚至是本家,乃至亲属,加之现行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村村民占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即足以公示其对相应范围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就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可以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同时,为“定分止争”,并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留下空间,允许寻求登记以为公示。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馆、酒店等。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因以下事由而消灭:1.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2.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3.宅基地被征收。4.其他原因。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概述(一)地役权的含义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地役权具有如下属性: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3.地役权是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的物权。(二)地役权的特征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产生原因相同。(2)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3)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异:1.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2.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3.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4.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5.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四)地役权制度的价值1.地役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2.地役权可经济地利用不动产,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3.地役权可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二、地役权的取得(一)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2.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二)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我国《物权法》第164条即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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