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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价格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价格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复杂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对传统价格监管体系提出严峻挑战。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利用算法技术、数据优势实施“大数据杀熟”、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存在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晰、处罚力度与违法情形不匹配、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完善法律依据,提升监管效能。
从监管实践看,近年来价格违法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在疫情防控、重要民生商品等领域,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时有发生,反映出现行规定在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强化事前防范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同时,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价格监管的规范性、透明度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规定在程序设计、权责划分等方面需进一步优化,以确保监管行为合法合规,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格法律体系、推进价格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修订,可以明确新型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违法成本,增强法律震慑力;可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效率,更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价格监管需求;可以强化民生领域价格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内容与核心条款
1.明确新型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1增加数字经济领域规制条款
1.1.1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定利用算法、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导致其支付不合理高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歧视。明确认定需考虑交易相对人身份、交易历史、消费习惯等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价格差异是否与成本、服务显著不匹配。
1.1.2规范“算法合谋”行为。禁止经营者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协调、固定或变更价格,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流量优势,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价格协同。
1.1.3细化“自动续费”价格欺诈。要求经营者提供显著、便捷的取消自动续费途径,不得设置默认勾选、默认开通等障碍。明确在续费前需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未履行该义务或设置取消障碍的,构成价格欺诈。
1.2强化民生领域重点监管
1.2.1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违法情形。明确在重要民生商品(如粮油肉蛋菜奶等)供应紧张时期,禁止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细化“哄抬价格”的具体表现,如大幅提高销售价格、超出正常进销差价率销售、大量囤积等。
1.2.2规范公用事业和自然垄断行业收费。要求相关经营者提供清晰、透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禁止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外的服务收费,需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
1.2.3加强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价格监管。针对服务性收费,要求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1.3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1.3.1建立应急价格监测预警。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物资价格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3.2明确应急状态下价格违法行为的快速认定与处置。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依法从重处罚,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3.3强化信息发布管理。禁止捏造、散布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虚假价格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制造市场恐慌。
2.优化行政处罚的设定与适用
2.1提高罚款幅度与威慑力
2.1.1针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普遍提高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例如,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可从现行规定提高至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2.1.2引入“按次处罚”机制。对于持续性的价格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可按次计算罚款,避免“一次处罚、长期违法”的现象。
2.1.3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等,作为适用更高罚款幅度的依据。
2.2完善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财物的规定
2.2.1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包括因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收入,以及因该行为节省的成本或避免的损失。
2.2.2对于违法工具、设备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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