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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公路水运工程的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设施设施制造及安装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以及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督机构。

(三)工作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构建权责清晰、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监管职责分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考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目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推动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六)协同监管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明确牵头监管单位和配合监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无死角。

(七)科技支撑与信息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效能。从业单位应当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

(八)社会监督与诚信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十)附则

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管主体

1.主体定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则具体承担日常监管任务,包括人员配备、技术支持和现场检查等。这些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监督权,确保工程安全有序进行。

2.主体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管计划、指导监督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和事故调查。例如,在新建公路工程中,主管部门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监督其落实安全措施。监督机构则负责执行具体任务,如定期巡查施工现场、记录安全状况、提出整改要求。双方职责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或遗漏,保障监管高效。

3.主体协作

监管主体之间需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通过定期会议和信息共享平台沟通,协调监管行动。例如,在跨区域工程中,相邻地区的监督机构联合检查,确保无监管盲区。此外,与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协作,联合开展安全演练和执法行动,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二)监管内容

1.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涵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检查。监督机构定期巡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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