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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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1.1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终身负责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1.4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保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1.5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监理质量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6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7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舆论监督,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曝光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1.8信息化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信息平台上传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信息。

1.9质量信用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质量信用良好的单位,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激励;对质量信用不良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

1.10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2.1项目决策阶段责任

2.1.1可行性研究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可行性及质量风险。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项目,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确保选址符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抗震设防要求。滨海新区等重点区域项目需附加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1.2规划与设计管理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规划条件文件。在方案设计阶段需组织专家论证,对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关键指标进行复核。天津文化中心等标志性项目须通过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技术审查。

2.2招标采购阶段责任

2.2.1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及违约条款,必须引用天津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29-227)。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的质量管控要求。

2.2.2合同质量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须包含质量保证金条款,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约定第三方检测费用承担方式。海河教育园等高校建设项目,合同中需增加实验室设备安装专项质量标准。

2.3施工管理阶段责任

2.3.1施工许可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节点(如深基坑支护、大跨度钢结构)出具专项审查意见。天津站交通枢纽等大型项目需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3.2工程变更管控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并出具变更文件。涉及结构体系或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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