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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土方、石方、拆除垃圾及经预处理后的泥浆等。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定年度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工程渣土(泥浆)源头减量责任,将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监督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冲洗设施设置及保洁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管理,监督运输车辆维护检测,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运输的行为。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地的规划布局,审核消纳场地土地利用性质,监督临时用地类消纳场地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渣土(泥浆)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查处因处置不当造成的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通行管理,核定运输车辆的行驶时间、路线,查处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工程渣土(泥浆)产生量、种类、处置期限的书面说明;

(二)施工许可证或拆除工程备案证明;

(三)与符合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与消纳场地运营单位签订的消纳协议(含消纳场地备案证明);

(五)工程渣土(泥浆)源头减量方案(含分类堆放、综合利用计划);

(六)施工工地出入口保洁制度及冲洗设施设置方案。

第十条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运输单位、消纳场地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源头减量方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四)保洁措施是否满足防治扬尘污染要求。审核通过的,发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证》;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工程渣土(泥浆)产生量需动态申报。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产生量增减超过原申报量20%的,产生单位应在变化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补充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物运输”);

(二)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且车辆符合本市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接入市级工程渣土(泥浆)智慧监管平台;

(五)近3年内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一)车辆为全密闭式,车厢顶部安装可完全覆盖的硬式密闭装置,闭合后无明显缝隙;

(二)安装防撒漏装置,车厢尾部安装密封胶条,底盘采取防滴漏措施;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包括运输企业名称、监督电话;

(四)安装符合GB/T19056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设备数据实时上传至智慧监管平台;

(五)车辆号牌清晰完整,无遮挡、污损;

(六)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车辆管理台账,记录车辆维修、检测、违法违规处理等信息,每月向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运输数据,包括运输时间、路线、装载量、消纳场地等。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应凭《工程渣土(泥浆)处置证》及车辆准运标识从事运输,严禁转借、伪造、涂改相关证件。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禁止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或超时运输;

(二)装载量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车厢内渣土(泥浆)高度不超过车厢栏板上沿10厘米,泥浆运输车辆需采取脱水预处理措施,确保无液体渗漏;

(三)驶离施工工地前需通过冲洗设施全面清洗,确保车身、车轮无明显泥土附着;

(四)运输途中保持密闭装置闭合,禁止沿途抛撒、滴漏;

(五)到达消纳场地后,配合做好称重、登记,如实记录处置量。

第十六条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地分为固定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固定消纳场由市、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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