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模板】.docxVIP

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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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投诉的提出与处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提出异议、投诉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XX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应明确异议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书应当由异议人签字或盖章。

以联合体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节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第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其他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异议事项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二)异议事项成立的,应当及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节对开标的异议

第十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一条对开标的异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标时间、地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开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未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

(三)开标过程中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于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当场向异议人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纠正开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重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标相关环节。

第四节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情形;

(二)评标过程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评标结果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当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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