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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建设内容、技术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交付使用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三章验收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主体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竣工文件。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文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文件。

(六)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七)参建单位的工作评价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竣工验收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分工。

(二)分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三)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各小组汇报检查情况,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工程质量评分与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

(二)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为合格。

(三)工程质量评分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公路工程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参建单位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好。

(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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