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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

引言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员工股权激励已成为连接企业发展与个人成长的重要纽带。它不仅仅是一种薪酬激励手段,更是一种深层次的信任构建与价值共享机制。通过将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捆绑,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发核心人才的创造力与归属感,共同推动企业迈向新的高度。本协议书旨在明确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协议主体

1.1甲方(授予方)

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即【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公司作为股权的合法持有者或有权授予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

1.2乙方(激励对象)

指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被公司选定并授予激励股权的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或“激励对象”)。乙方须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具备相应资历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并承诺将持续为公司服务,与公司共同成长。

激励对象资格条件: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备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且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授予日(若有)均满足公司规定的服务年限、业绩标准等授予条件。

二、激励股权的基本情况

2.1授予数量与价格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授予乙方【具体数量】股公司普通股(或对应权益,视激励工具类型而定,以下统称“激励股权”)。

激励股权的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具体价格】元。该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行业平均水平及激励对象的贡献等多重因素。

2.2股权性质与来源

本次授予的激励股权性质为【例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权等,请明确】。其来源为【例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原股东转让的股份等,请明确】。

三、激励股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安排(如适用)

3.1授予条件

乙方获得本次激励股权,需满足以下授予条件:

(1)截至授予日,乙方仍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且勤勉尽责,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2)公司截至【相关考核时点】的业绩指标达到【具体业绩条件】;

(3)乙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具体考核等级或标准】;

(4)本协议已由双方正式签署并生效;

(5)其他公司规定的授予条件。

3.2行权条件与行权价格(如为期权类激励)

若本次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则乙方行使该等期权需满足以下行权条件:

(1)服务期条件:自授予日起,乙方需在公司持续服务满【具体年限】年;

(2)业绩条件:公司在【各行权期对应的会计年度】达到【具体业绩目标,可分年度设置】;

(3)行权价格:每股人民币【具体行权价格】元;

(4)行权期限:期权的行权期为自【等待期结束日】起至【期权失效日】止,具体各批次行权安排如下:

*第一个行权期:授予日起满【年限】后,可申请行权【比例】%的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授予日起满【年限】后,可申请行权【比例】%的期权;

*以此类推。

(5)行权方式:乙方应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以【现金支付/自筹资金等】方式向甲方支付行权价款,并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或过户手续。

四、激励股权的限制与约束

4.1转让限制

在【锁定期/服务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赠与、继承等)处置其持有的激励股权或其所对应的权益,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4.2离职处理

4.2.1主动离职:若乙方在【锁定期/服务期】内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

*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行权(或解锁)的激励股权,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或取消;

*对于已行权(或解锁)的激励股权,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为【例如:授予价格+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当时净资产价格的一定比例等,请明确】。

4.2.2被动离职(非因乙方过错):若乙方因公司经营调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非因乙方过错)等原因被动离职,则:

*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行权(或解锁)的激励股权,可按【例如:实际服务年限占约定服务期的比例折算后行权/解锁,或由甲方按一定价格回购等,请明确】方式处理;

*对于已行权(或解锁)的激励股权,乙方可【例如:继续持有/按双方协商价格转让给公司或其他指定方等,请明确】。

4.2.3因乙方过错被辞退:若乙方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行为导致被公司辞退,则:

*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所有未行权(或未解锁)的激励股权;

*对于已行权(或已解锁)的激励股权,甲方有权按照【例如:授予价格或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回购价格强制回购。

4.3回购条款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形下,甲方有权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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