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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业地产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鉴于本公约各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拥有本公约项下所述商业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定物业专有部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为维护项目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顺利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目的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拥有项目内特定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业主共同行为,明确业主权利与义务,约定项目共同管理事项,维护项目环境与秩序,保障项目整体利益及各业主合法权益。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生效条件与时间

本公约自不少于项目专有部分总数过半数的业主,且其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生效。

本公约为临时性约定,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年。期满后,业主大会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讨论并通过正式管理规约,或决定本公约是否继续有效。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公约约定,占有、使用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

(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就项目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出合理使用、维修和改进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应分摊的费用;

(三)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结构或用途;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改造、拆除或损坏;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整洁,配合进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

(六)遵守项目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装修作业、噪音控制、垃圾分类等方面的规定;

(七)支持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开展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共同管理事项的约定

(一)共有部分的范围与权属

项目内的共有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大)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机房、公共门厅、架空层、外墙面、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库)、景观景观、共用设施设备等。

项目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消防设施、监控系统、排水系统、智能化系统等。

前述范围由项目初步规划或相关权属文件界定。具体清单可由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遵守本公约约定的责任。

(二)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管理

业主应共同维护共有部分的整洁、美观和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具体职责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占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

(三)共有收益的管理与分配

项目产生的共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位收入、停车费收入、公共区域经营收入等)应专项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公共设施设备或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收益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共有收益的分配方案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四)临时管理组织(如适用)

在本项目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商名称或临时业主代表小组]负责执行本公约相关约定,监督物业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和产生方式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与监督

(一)物业服务企业

若本项目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物业档案管理等。

(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本公约的补充协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三)业主监督权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如已成立)或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或侵权行为。

(四)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构成、收费方式、减免条件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逾期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并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公约的修订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与运作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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