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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阶段的伦理问题

目录

强人工智能阶段的伦理问题 1

一、人工智能的权利划分问题 1

二、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如何界定 2

三、人工智能的情感落地问题 4

四、人工智能的生态伦理追问加强 6

一、人工智能的权利划分问题

人权建基于对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是构建道德体系的基石,也是伦理学的思想归宿。1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对于技术的追求,人权所涉及的外延不断延伸,与之所对于的伦理挑战层出不穷,特别是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科技所带来的道德困境问题急需被回应。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此时的人工智能机器已经大范围融入现代人的生活,被赋予情感意识的机器自主性与智能性的程度显著提升,其逐渐开始具有主体性相关的道德问题,即拥有自我意识的强人工智能是否可能成为道德的主体,且若成为道德主题又改如何进行道德权利的划分?

权利的外延有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视域下,人类的评判更多来自于伦理规范的确立与道德主题的道德水平。传统的自然权利论认为所谓人权,应当是从人所为的固有属性或自然属性推演出的某种权利与规范,简而言之,即是个体作为人类的一份子所拥有的权利,而这一切仅仅是因为他是人类,而不是其他非人存在物。从这一角度而言,人工智能并不能够拥有权利。而人工智能被创造之初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好保障人类的权利,即便赋予人工智能权利也应该遵守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人工智能的权利划分必然会受到制约。

关于人工智能权利划分的问题,目前学术界也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决反对。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我们生活中不需要强大的只能机器人,智能水平再高的机器人也还是及其,不是人。因此,给予机器人“人的权利”是一件荒唐的是。如果让机器人拥有了所谓的“人权”,就违背了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机器人三定律”即:第一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目睹人类个体将遭受危险而袖手不管;第二定律,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给予它的命令,当改名领域第一定律冲突时例外;第三定律,机器人在不违反第一、第二定

谌章明.人权与伦理学:科技、尊严与跨文化视野——“第五届人权与伦理学论坛”述要[J].哲学动态,2016(03):

110-111.

律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生存。如果人类对于机器人过于放纵,就会损害到人类自身。第二种观点是同意给予。持此观点者认为应该给予智能机器人“人的权利”。他们提出,如果机器人可以拥有道德修养,可以自主和人类产生互动,那么它就应该享有“人的权利”。例如,斯坦福大学教授克利福德.纳斯曾认为,生命是特别的,我们不应该去虐待那些及其、动物等非人类生命,非人类生命也应该有相应的“人权”。第三种观点是可有限给予智能机器人“人权”。持这个观点的人认为,是否给予智能机器人“人权”不能采取极端化的认识,应该对“人权”的过程中有一个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智能机器人智能造福人类,而不能伤害人类。

二、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如何界定

目前人们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相关讨论就有人针对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提出了探究,特别是关于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的定位,通过参看和分析该问题的讨论结果,进而应用到人工智能的设计中,使得伦理设计能够更为客观,也就是说在进行人工智能设计时需要通过一定的逻辑处理能力定位人工智能道德判断能力。

机器人是人工智能里面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英文单词“robot”一开始取意为“奴隶、奴仆”。因此,机器人在设计之初的目的便是为人类服务,后续演化发展的人工智能也不例外。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水平发展程度的提高以及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逐渐转化到强人工智能时代,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也愈发密切。2017年10月26日,世界上第一个机器人在沙特阿拉伯被授予公民身份,这就是由香港汉森机器人公司研发出来的机器人“索菲亚”。索菲亚拥有跟人类女性相似度极高的仿生橡胶皮肤,并且面部可以表现出超过62种表情,其“大脑”中采取的人工智能算法能够对人类面部进行识别,并和人类进行眼神接触。这是人类在法律意义上第一次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拥有公民的身份,可是否代表机器人已经和真实人类一样拥有人格与道德主体呢?

事实上,不同的学者对道德行为体的标准界定也不太一样。美国哲学家沃森经过研究表示,要想转化为道德行为体,就需要满足六项标准:第一需要具备一定的自我意识;第二,需要能够对当前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应的理解能力;第三,能够遵守一定的义务原则,并通过这些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第四,可以理解义务原则的内容;第五,能够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能力;第六,具备一定的思维意识,可以对特定义务原则做出遵循或者拒绝的判断。2泰勒在研究之后,借助能力层面,阐述了道德行为体的定义,从其观点来看,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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