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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契约效力认定的路径完善建议概述

目录

家庭契约效力认定的路径完善建议概述1

1.1明确家庭契约的可诉性判断规则1

1.1.1分析订立家庭契约主体的身份行为能力1

1.1.2考量家庭契约内容的可处分性2

1.2细化法律适用的规则2

1.3限缩适用合同编规定3

1.1.1家庭契约的成立:法律拘束意思的辨别3

1.1.2家庭契约的效力:自治范围与例外规则的思考4

1.1明确家庭契约的可诉性判断规则

1.1.1分析订立家庭契约主体的身份行为能力

订立家庭契约的主体应当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身份行为能力

的规定。一方面,总则编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婚姻家庭编也不应

例外;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508条的规定,直接适用合同编

规定和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也均应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

定。

家庭事项琐碎且容易达成约定,家庭成员间制定的契约满足订立

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合理的,如同一家庭中两位未成

年子女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与另一方一幢别墅,该约定的主体不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本身更类似于戏谑行为,不应由法律来约

束效力。

以行为能力为要件,其意义在于,在认定契约效力之前先将无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制定的“小孩子过家家”行为排除在法律评

价的范围之外,减少诉累,订立契约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

契约具有可诉性的前提。

1.1.2考量家庭契约内容的可处分性

从合同的客体考虑,应当对契约内容的可处分性加以考察。此处

的“可处分,,的审查对象并不限于物质,还包括精神、人身自由、人

格尊严等抽象的内容。家庭契约的内容具有可处分性是订立家庭契约

主体具有创设法律关系意图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具有可诉性的基础。

关于涉及人身权利的家庭契约的效力,多数学者以人身权利不可

处分为由否认涉及人身权利的家庭契约的效力,但笔者认为,此时有

关限制或减少人权的约定是当然无效的,如生育权协议等,但不宜直

接否认无损人权的约定的效力,如禁烟戒酒协议等。

财产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是以实践中涉及财产权利的家庭契约应

当具有单独可诉性。虽然《民法典》中的“参照适用”规定只为裁判

者指明了参照的群规定,仍需裁判者自己选择参照的具体规定,尚很

少见有关判例的出现,但个体的意愿应被尊重,司法实践在遵守家事

法价值导向时不应对财产法完全封闭。未来实践中可以如何依家庭契

约的性质并选择性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则将于后文进行介绍,在此不再

赘述。

1.2细化法律适用的规则

2

针对现行家事法规范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可以通

过细化法律适用的规则解决问题。一方面,我国应完善有关家事法的

司法解释,减少法律的疏漏,针对家庭契约内容冗杂的特点,可以考

虑以点破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将与家庭契约效力有关的因素

列出,并将因素影响力的大小进行排序,减小法官的自由裁量空

间;另一方面,我国可以进一步发挥优秀民事指导案例的示范作用,

通过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家事法的价值取向。

1.3限璃适用合同编规定

基于合同和家事领域的区别,意思自治原则的适当渗入利于保护

婚姻家事中弱者的利益,增加平息家事纠纷的途径。但若意思自治原

则完全渗入婚姻家事领域,则会导致形式平等,不利于家事领域中弱

势群体保护自己的利益,故对于《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应

当进行适当的限缩。具体来说,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应在遵守用尽原

则的基础上,依家庭契约的性质参照适用有关合同订立、生效及意思

表示存在瑕疵时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细化为以下两方面内容:

1.1.1家庭契约的成立:法律拘束意思的辨别

承认家庭契约的契约属性,并不等于承认合同已经成立。家庭契

约要成立合同,需要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出表示时具有法律拘束意思,

问题在于认定法律拘束意思的判断标准。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中,法律后果的产生是因为行为人想引起

后果而进行了有关意愿的表达,但大陆法系仅以主观的“效果意思”

为判断标准,不利于裁判者具体把握合同的成立。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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