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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能骑电动车的安全责任书

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校、社区(村)及相关管理部门在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切实构建“家庭主导、学校教育、社会协同、政府监管”的全链条安全防护体系,特制定本安全责任内容。

一、责任主体界定

本责任内容所指“未成年人”为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依法负有监护职责的自然人、组织;“学校”涵盖本地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仅限未满16周岁学生);“社区(村)”指未成年人实际居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二、未成年人禁止驾驶电动车的法定依据与现实必要性

(一)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由此明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二)现实必要性

1.生理与心理发育未成熟:未成年人神经系统、骨骼肌肉系统尚未完全发育,对突发情况的反应速度、车辆操控能力显著低于成年人;同时,情绪管理能力较弱,易因冲动、好奇或同伴怂恿做出危险驾驶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对交通信号识别、车距判断、应急避险等知识掌握不足,易因闯红灯、逆行、并排骑行、手离车把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

3.事故后果严重性:据统计,近三年本地涉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85%以上造成人员受伤,其中12%为重伤;事故原因集中于未按规定让行(38%)、违规载人(27%)、车速过快(25%)。此类事故不仅威胁未成年人自身安全,更可能对其他道路参与者造成伤害。

三、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义务

(一)未成年人自身责任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知悉“未满16周岁禁止驾驶电动车”的规定,主动拒绝驾驶电动车上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上下学、外出游玩、帮家人购物等场景。

2.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同龄人驾驶电动车时,应及时劝阻并告知监护人或学校老师;若遇他人强迫或引诱驾驶电动车,需第一时间向家长、教师或公安机关求助。

3.积极参与学校、社区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掌握步行、乘坐交通工具等安全出行知识,提升交通安全素养。

(二)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法律认知义务: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交通行为的规定,明确自身监护职责,不得以“孩子已经会骑车”“路程近不会出事”等理由放任或默许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2.日常监管义务:

-严格保管家中电动车钥匙及车辆,避免未成年人擅自取用;若家庭有多辆电动车,需明确告知未成年人“禁止触碰”并上锁管理。

-关注未成年人出行方式,每日上下学时段通过接送、与其他家长接力护送、乘坐合规校车等方式保障出行安全;若因特殊情况需未成年人独自出行,应选择步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合法运营的校车),并提前与学校确认接送安排。

-定期与未成年人沟通出行情况,询问是否目睹或参与电动车驾驶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风险。

3.教育引导义务:

-以自身行为示范安全出行,如驾驶电动车时佩戴头盔、遵守交通信号、不违规载人载物,为未成年人树立良好榜样。

-结合实际案例(如本地交通事故通报、新闻报道)向未成年人讲解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强调“生命安全高于便利”的原则,帮助其形成“未满16周岁绝不开电动车”的坚定认知。

-若未成年人曾有驾驶电动车行为,监护人须严肃批评教育,与其共同制定整改计划(如签订家庭安全承诺、参与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杜绝行为反复。

4.配合处置义务:当未成年人因违规驾驶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学校通报时,监护人须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帮扶措施,不得包庇、阻挠或干扰执法。

(三)学校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主阵地,须将禁止驾驶电动车纳入日常管理与德育体系:

1.教育普及责任:

-将“未成年人禁止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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