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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病历管理制度及疾病编码管理制度

精神科病历作为记录患者诊疗全过程的核心医疗文书,是临床决策、医疗质量评价、科研教学及法律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精神科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同时保障疾病编码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结合精神科诊疗特点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科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书写规范

1.基本要求:病历书写须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电子病历需使用系统默认字体),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术语规范,表述清晰。住院病历需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于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患者需在入院后2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病危患者需即时记录病情变化,至少每2小时记录1次;病重患者至少每日记录1次,病情稳定患者至少每3日记录1次。

2.内容要点:

-主诉:需简明概括患者就诊的主要精神症状及持续时间(如“凭空闻声、多疑3月,加重伴攻击行为1周”),避免使用诊断性术语。

-现病史:需详细记录起病诱因、症状演变过程(包括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阴性症状如情感淡漠、意志减退,及伴随的躯体症状)、诊疗经过(既往用药名称、剂量、疗效及不良反应)、社会功能影响(如工作、学习、社交能力受损情况),重点标注自杀/自伤企图、攻击行为等风险事件的时间、方式及干预措施。

-精神检查:需系统记录意识状态(清晰/模糊/谵妄)、感知觉(有无错觉、幻觉及类型,如言语性幻听、视幻觉)、思维形式(连贯性、逻辑性,如思维散漫、思维破裂)、思维内容(妄想类型及内容,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情感反应(协调性,如情感淡漠、焦虑、易激惹)、意志活动(减退或增强,如拒食、强迫行为)、自知力(是否完整或部分缺失)等。

-辅助检查:需如实记录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影像学检查(如头颅CT/MRI)及心理测评(如MMPI、HAMD、PANSS量表结果),并标注异常结果的临床意义。

3.修改与签名:病历书写严禁刮、擦、涂、改,确需修改时,需用双线划去错误内容(保留原内容可辨识),在修改处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名,修改人需为经治医师;上级医师审核修改时,需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职称。电子病历修改需保留原记录内容,显示修改时间、修改人信息及修改原因,确保可追溯。

(二)病历保管与归档

1.纸质病历: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护士站专人保管,放置于防丢失、防潮、防火的专柜中,严禁随意放置或带离病区。患者出院后,经治医师需在72小时内完成病历终末质控(包括内容完整性、诊断逻辑性、签名规范性),确认无误后交病案室归档。归档病历需按病案号顺序排列,使用专用病历夹封装,标注患者姓名、住院号、入院日期。纸质病历保存期限为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30年,死亡患者病历额外保存15年。

2.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系统需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与数据加密功能,存储于医院专用服务器或符合国家规范的云存储平台,禁止存储于个人设备。电子病历数据需每日自动备份至本地冗余服务器,每周异地备份至灾备中心,备份数据保留至少2年。患者出院后,电子病历需锁定只读状态,仅授权人员(如质控医师、编码员)可查阅,严禁擅自修改。

(三)病历借阅与复制

1.内部借阅: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借阅病历时,需填写《病历借阅申请单》,经科室主任审核、病案室负责人批准后登记借阅。借阅病历需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逾期未还需重新申请;借出病历严禁转借他人或带离医院,归还时需检查完整性,如有缺失或损毁需追究责任人。

2.外部复制: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制病历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患者授权委托书),填写《病历复制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核后,由病案室在48小时内提供复制件。复制内容仅限于客观病历(如入院记录、体温单、检验报告、医嘱单),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不予复制。复制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每张收取工本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四)病历质量控制

1.质控组织:科室成立病历质控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3名高年资主治医师及1名质控护士为成员,负责病历全程质控。

2.质控标准:

-内容质量:主诉与现病史逻辑一致,精神检查项目完整,诊断依据充分(需引用症状学、辅助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符合《精神科诊疗指南》(如抗精神病药物选择需结合症状类型及患者躯体状况)。

-形式质量:书写格式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签名完整(经治医师、上级医师、实习医师需逐层签名),时间记录精确到分钟。

-时效质量: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等关键病历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危患者病情记录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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