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2、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3、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飞机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促进农村航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农村地区从事飞机运营、维修、销售、租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村飞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级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飞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飞机登记与适航
第五条农村飞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第六条农村飞机必须具备适航性,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