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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伏笔:晚清铁路筹资中商民的税负分担

摘要:晚清时期铁路筹资是决定铁路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清政府在国库空虚的情况之下,通过多种途径筹资,其中通过征收铁路捐税来增加财政收入,是为铁路建设增加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对于商民而言,“税外加税”成为常态,同时这也给商民增加了沉重的税负。在巨大的税负分配之下,在清政府实施干路国有政策之中,商民抗粮抗捐,官逼民反,引发了官民之间的革命性冲突,最终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索,深深影响了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晚清;铁路筹资;商民;税负

中图分类号:K8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982(2024)10-0111-08

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难和西方列强的经济侵略。甲午中日战争后,清政府决定大力发展铁路交通。然而,由于国库空虚,清政府不得不寻求各种筹资方式来筹集铁路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在这一背景下,商民成为了铁路筹资的重要负担者之一。清政府曾通过发行铁路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通常由商民购买,成为他们的一种投资方式。然而,由于清政府财政状况的恶化和铁路建设的巨大风险,这些债券往往难以按期还本付息,给商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清政府还通过征收铁路捐税来增加财政收入。这些捐税通常按照商民的财产或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也给商民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此外,清政府还通过征收铁路沿线土地的地租和房租、盐斤加价等方式来筹资,这些收入也往往被用于铁路建设。晚清铁路筹资过程中商民的税负分担是非常沉重和复杂的。他们不仅要购买铁路债券、缴纳铁路捐税,还要承担铁路建设的经济风险和工程责任。这些负担使得商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也阻碍了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探讨晚清铁路筹资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商民的税负分担问题,以更全面地了解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背景。鉴于此,笔者主要以铁路筹资运作中的部分环节为切入点,窥视外在的税负分配对于铁路事业的影响。

一、“税外加税”:税收融资运作中的民众负担

晚清时期,政府不断加税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特别是在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面对新支出的事项,苦于财政不足,常常向民众摊派税项。例如,1905年5月时任户部尚书张百熙“查检库存现款”,居然“不满三百万两”(1),其中还有一半需要在该月中支出,足见国库之捉襟见肘。财政不足,清政府自然不断尝试征收新税,于是,民众的反抗可谓此起彼伏。1905年,山东潍县民众“见地方官贴出征收烟税告示,哗然而起,登时聚集数千人,手持利器将税厂焚毁,委员亦被驱逐”(2)。同一时期,山西省永靖县“因征税不善,有五十余村、民三千余人斩木揭竿,蜂拥入城、焚毁县署”,清政府派员“前往弹压,亦为瓦砾掷伤,势甚汹汹”,不得已被迫“请将县令革职,以慰民心”。(3)

对于清政府不断加增税项,时人对此曾有过专门论述:“中国举办新政以来,若预备立宪,若地方自治,皆不过涂饰耳目、敷衍众听,曾未尝有尺寸之成效。而惟理财一事,心思则层出不穷,进步则一日千里。今日添某项,明日增某数,窥其用心,几有取之不穷用之不竭之势。”同时,清政府“每加一进项,必汹汹以立宪国民有纳税之义务为言,使人民不敢稍事反抗”,可谓“敲骨剥肤”,不可停止。(4)“杂捐之多,为中国从来所未有,真可谓水银泼地,无孔不入”。(5)“若房捐、若亩捐、若糖捐、若烟酒捐、若鱼虾捐、若牲口捐、若加倍当捐、若茶税、若婚帖税、若田房契税、若盐斤加价、若规复浮收银两、若钱粮带征各捐,凡一地之所出,一水之所煮,一物之足以利用者无不税,一物之足以厚生者无不捐。搜括之重搜括,剥削之重剥削。”(6)

与其它新政事项相同,清政府在铁路建设事业的过程中,亦注重通过加税来满足铁路建设的需要。针对加税筹资造路的行为,美国人李佳白曾以告诫的口吻说,“请加米捐,盐捐,以充造路之费,此非明哲者所为”。之所以不是开明者所为,主要在于“民已出重税,以供政府所需。又从而加捐于米、盐之中,是绝民之生命,其乱源也”。就铁路建设事业而言,此举会“使民疾视铁路”,自然不利于铁路建设事业。(7)但是,清政府并没有听从李佳白的告诫。在商办铁路运动中,试图一味撇除外债,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的铁路公司通过向普通民众派股、盐斤加价、加捐等进行铁路建设资金的积累。例如,川督锡良曾试图“抽收地亩捐为铁路经费”(8)。正如美国人李佳白所言,由于实行了各种加捐、加税的措施,结果民众的反抗情绪不断高涨。

以江西省铁路为例。筹款建设江西省铁路的过程中,摊派各县股款的现象层出不穷。“各县捐银自五万两至二万两不等”,预想中正常的劝股逐渐变味为勒捐。为了防止强制性勒捐,江西“抚宪及藩臬宪会同铁路总局,先后分别出示晓谕,劝导绅商附股,并不限令某县若干万,亦不提及前派某县若干万,原恐有勒捐情事”。不过,此举并不能真正遏制勒捐的情势。比如,“广信府属某县因铁路章程有九成实兑作为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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