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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财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2.合理使用、节约使用;
3.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4.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财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财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财产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产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校长:主任,负责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2.副校长: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会计、出纳、总务主任、设备管理员、各年级组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财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批学校财产购置、维修、报废等事项;
3.监督检查财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组织开展财产清查、盘点工作;
5.处理财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设立财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财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财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财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报废等工作;
2.负责财产的调拨、借出、回收等工作;
3.负责财产的盘点、清查工作;
4.负责财产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财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章财产购置与管理
第九条学校财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1.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提出财产购置申请;
2.预算审核:财务部门对购置申请进行预算审核;
3.采购审批: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购置申请;
4.采购实施:采购部门组织实施购置;
5.验收入库:对购置的财产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产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财产购置应优先选用国产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财产购置应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避免盲目追求高档次;
3.财产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4.财产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学校财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统一报废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财产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2.购置日期、购置部门、购置人;
3.使用部门、使用人;
4.维修、保养记录;
5.报废原因、报废日期。
第十三条学校财产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财产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
2.财产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完好;
3.财产应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保管责任;
4.财产出入库应做好记录,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财产使用与调拨
第十四条学校财产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2.合理分配,提高使用效益;
3.严格审批,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财产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1.需求提出:使用部门提出财产调拨申请;
2.预算审核:财务部门对调拨申请进行预算审核;
3.采购审批: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调拨申请;
4.调拨实施:财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调拨;
5.验收入库:对调拨的财产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财产借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借出部门应填写借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借出手续;
2.借出财产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3.借出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借出手续;
4.借出财产损坏或丢失,借出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财产报废与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财产报废应遵循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
2.财产管理办公室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
3.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废申请;
4.报废财产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财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报废财产应进行评估,确定处置方式;
2.处置方式应优先考虑学校内部调剂、捐赠、拍卖等;
3.处置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用于学校财产购置。
第六章财产清查与盘点
第十九条学校财产清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二十条财产清查应遵循以下要求:
1.清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2.清查过程应严格按照清查程序进行;
3.清查结果应及时上报财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产盘点应定期进行,盘点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状态等。
第七章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产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财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一定的财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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