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研究利益冲突政策(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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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研究利益冲突政策

第一条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公众信任的基石。临床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受试者的安全。为了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根据S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科学技术部《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制定《研究利益冲突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相关管理部门的活动,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医院设置研究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挂靠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伦理委员会委员、研究者和医院管理者的研究利益冲突日常监管,负责受理和处理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伦理审查工作中受到不当影响的报告,对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以及科研学术道德失范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与研究有关的经济利益是指与申办者、待测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利益。研究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研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研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利益冲突是指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或其高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对涉及机构利益的决定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

第五条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类别

1.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的利益冲突

本机构是新药/医疗器械的研究成果所有者、专利权人,或临床试验批件的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临床试验任务。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与临床试验项目申办者及其委托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同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

2.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购买、出售/出租、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赠予的礼品,仪器设备,顾问费或专家咨询费。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授予任何许可、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如专利许可,科研成果转让等。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投资关系,如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拥有与研究产品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的经济利益。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如配偶、子女等)、合伙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

委员/独立顾问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参与研究的设计、实施和报告工作。

委员/独立顾问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如配偶、子女等)、合伙人或其它具有密切私人关系者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参与研究的设计、实施和报告。

委员所审查项目的主要研究者是本单位的高层领导。

研究人员承担多种工作职责,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临床研究,影响其履行关心受试者的义务。

第六条研究利益冲突的管理

1.培训

公开发布本研究利益冲突政策,并作为机构相关部门管理者、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必须培训的内容。

本研究利益冲突政策修订后,应立即组织安排机构相关部门管理者、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培训。

2.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利益冲突的管理

若本机构是新药/医疗器械的研究成果转让者、专利权人,或临床试验批件的申请人,则本机构研究管理部门不批准承担该项目的临床试验任务。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若与临床试验项目合同的申办者及其委托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向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报告,后者应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如由被授权者签署合同。

医院接受研究项目的申办者(企业)赞助,研究管理部门应向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报告。

研究项目经费由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申办者不能直接向研究人员支付临床试验费用。

3.伦理委员会组成和运行独立性的管理

伦理委员会委员包括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医院和研究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员不宜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不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伦理委员会应有足够数量的委员,当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退出时,能够保证满足法定人数的规定。

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独立顾问,在接受任命/聘请时,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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