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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F标题2专利无效经典案例--一种复合装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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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经典案例--一种复合装饰板
一、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为“一种复合装饰板”,专利号ZL201920768950.7,专利权归谭某所有,梁某则为无效宣告请求人。
在涉案专利关联的侵权纠纷里,生效判决指出,请求人提交用作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所展示的商品,无法体现“塑料薄膜”这一技术特征。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再度提交此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声称其中的“吸塑”一词隐含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塑料薄膜层”,同时补充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阐释“吸塑”的技术含义。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作出第563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剖析
涉案专利旨在保护一种复合装饰板,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该复合装饰板由依次层叠设置的塑料薄膜层(1)、原子灰层(2)和实木夹板(3)构成。实木夹板(3)一体化设有装饰槽(4),原子灰层(2)底部浸入装饰槽(4)中,顶部光滑且与塑料薄膜层(1)粘贴连接。此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各层结构的特定组合以及实木夹板与装饰槽的一体化设计,旨在实现特定的装饰效果与产品性能。
三、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交锋
(一)请求人证据
公证书(证据2):包含证据2.1—2.5,其中证据2.1是“广东某—饰面智能装备”用户于2019年5月15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与图片。文字记载有“创新专利技术”《涂料水性灰盖住夹板毛刺》雕刻完造型光滑漂亮,再通过免硅胶正负压吸塑做到真正90度垂直到位的立体效果;图片标有“百分百纯多层实木吸塑、防水、防潮”“大自然欠你的好门”。由此可知,该证据公开了一种多层实木构成的木门,与涉案专利同属复合装饰板技术领域,其技术方案为先以涂料水性灰覆盖实木夹板毛刺使其光滑,再经吸塑技术处理表面。请求人主张证据2.1文字部分的“吸塑”隐含公开了装饰板最上层为“塑料薄膜层”。
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5):“十三五”规划教材,作为教科书,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用于证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该证据表明,吸塑是广泛应用于塑料包装、灯饰、广告、装饰等行业的塑料加工工艺,主要原理是将平展的PVC薄膜硬片材加热变软后,采用真空吸附于装饰内材表面,冷却后成型;在高级办公家私、橱柜门、浴柜门、家装套门、装饰板表面常用PVC片进行真空吸塑贴面。这为“吸塑”与“塑料薄膜层”的关联提供了公知常识层面的支撑。
(二)专利权人证据及主张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侵权诉讼二审中,请求人提交与本案证据2相同的公证书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权人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存疑,认为公证书中的涂料水性灰与涉案专利的原子灰不同,且无法看出实木夹板、原子灰层和塑料薄膜。二审法院确认公证书真实性,在现有技术抗辩部分判决:微信朋友圈展示的商品无法体现“塑料薄膜”“原子灰层”等技术特征,不能确定其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一致,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专利权人据此主张无效程序应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保持一致。
四、审查决定及理由阐述
(一)对证据的综合认定
合议组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性及公开时间,其公开内容可作为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结合证据2.1关于吸塑工艺的描述及证据5对吸塑在装饰板领域含义的阐释,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对吸塑工艺的记载(塑料薄膜层真空吸附在原子灰层顶部,此为塑料加工领域常用的吸塑工艺),且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1中“吸塑”公开了真空吸附塑料薄膜,综合判断可初步认定证据2.1公开了“塑料薄膜”。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法院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技术事实属免证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本案无效程序中,新增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明确了在装饰板领域“吸塑”即通过真空吸附覆塑料薄膜,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独立审查后认定证据2.1公开了“塑料薄膜层”,推翻了生效判决中关于此点的认定。
(二)最终审查决定
基于上述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因在于,通过对现有技术证据的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五、典型意义深度解读
(一)明确生效裁判事实认定范畴
本案清晰界定了无效程序中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范畴。生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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