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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F标题2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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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十问十答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制定的规范文件。其明确了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具体判断依据和尺度,于2020年6月15日印发实施,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提供了统一且详细的操作指引。
二、判断商标侵权的首要步骤是什么?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首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目的是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例如,将商标直接贴附在商品包装上,或使用在店铺招牌、广告海报等上面,这些都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而且,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多方面因素。
三、如何界定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与类似商品或服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比如,某品牌注册在服装类的商标,若他人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与之相同或易混淆的商标,就可能涉及侵权,因为服装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例如,两家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一家已注册某商标,另一家使用类似商标开展餐饮服务,就可能构成同一种服务上的侵权嫌疑。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比如,运动鞋和休闲鞋,它们在功能上都用于穿着,消费对象也有重合,属于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如美容美发服务与美甲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判断时需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并且参照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认定。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或服务,要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其各项特性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四、什么样的商标会被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仅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还包括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具体而言:
文字商标方面: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等情形,都可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例如,某注册商标为“ABC”,将其字体加粗、改变颜色等不改变显著特征的变化,仍可能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图形商标方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方面: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立体商标方面: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颜色组合商标方面: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声音商标方面: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五、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例如,文字商标中,“大可乐”与“可乐”在字形、读音上相近,含义也有一定关联;图形商标中,两个商标的图案在整体构图、主要元素等方面相似。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判断时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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