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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界定

思想政治与言行类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教育教学与职责类

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履行教师职责。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师生关系与廉洁类

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学术与考核评价类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2.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社会活动与其他类

1.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处理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认定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时,既要对失范教师进行严肃的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又要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3.及时、公开原则: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要及时进行,避免拖延。同时,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处理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增强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处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调查核实

1.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举报或发现相关线索后,应立即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纪检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调查小组要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与举报人、失范教师、相关学生及家长等进行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调查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失范教师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对失范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告知与听取意见

1.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理由和处理意见告知失范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2.失范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失范教师的申辩而加重处理。

(三)作出处理决定

1.根据调查结果和失范教师的陈述、申辩情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失范教师的基本情况、失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依据和种类、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2.处理决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失范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申诉与复核

1.失范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说明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2.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五、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1.对于情节较轻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与失范教师进行谈话,指出其错误行为,要求其立即改正,并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2.批评教育应形成书面记录,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二)诫勉谈话

1.当失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时,可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明确指出失范教师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

2.诫勉谈话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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