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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诉权:公民环境诉讼的魅影

谷德近

本文以《美国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功能》为题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09年12期,之后,有部分修改。

2005年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贺卫方等和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涉及自

然物诉权的环境侵权诉讼。在1972年美国学者斯通首倡自然物应有法律权利后,[ii]我国首次以诉权形式

尝试自然物法律权利的实践。2004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鲸鱼社区诉布什”一案,该案通

过系统回顾美国公民环境诉讼资格的发展历程,表明以诉权为典型的自然物法律权利是个似是而非的争议,

尽管还将是令人困扰的哲学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大胆尝试,甄别诉权似乎应该是建

立相应诉讼规则的基础。自然物诉权是美国公民环境诉讼不可逾越的雷池吗?在中国语境中,其发展脉络

蕴含的法律逻辑又具有何等程度的借鉴裨益呢?

一、鲸鱼社区诉布什:自然物个体的诉权

由于潜艇声纳会对鲸鱼等海洋哺乳动物造成巨大伤害,2002年9月18日,“鲸鱼社区”在夏威夷联邦

地区法院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的成员包括海洋鲸类、海豚、海狮等大约80种海洋动物,塞

拉俱乐部(SierraClub)自任代理人。被告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布什和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诉讼请求是:根

据《濒危物种法》,海军使用主动低频声纳应当事先同国家渔业署进行协商,并向渔业署申请使用许可,

是否许可应根据《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决定。同时,依据《国家环境政策法》,被告还应对使用低频主

动声纳对海洋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渔业署作出最终决定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之前,被告

应命令海军暂时停止使用低频主动声纳。2003年2月9日,被告动议管辖法院驳回诉讼。夏威夷联邦地区

法院并未审理实体问题,于2003年3月7日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iii]

2004年2月12日,原告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仍然是原告是否适

格。[iv]对此,上诉法院首先分析了美国宪法和《濒危物种法》等制定法是否赋予了动物诉讼资格。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必须满足两个要求:首先,所涉争议是否一个“案

件或争议”(caseorcontroversy)。显然,海军使用主动声纳对海洋鲸类动物的伤害已经得到科学认定,这是

一个案件。第二,宪法或制定法是否赋予了原告诉讼资格。[v]如果原告的确受到特定损害,接下来的问

题就是分析宪法或制定法关于原告诉讼资格的规定。

宪法第三条并未否定以动物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就不是一个“案件或争议”,宪法第三条也未将联邦法院

的适格原告限制在“人类”的范围。因此,这并不阻碍国会通过立法赋予动物诉权,只是,国会还没有这么

做而已。[vi]既然没有宪法限制,那么接下来应讨论,是否应该赋予动物诉权。对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援引了美国学者斯通于对自然物法律权利的论证。权利的主体可以由特权者扩大到所有人,再由个人扩大

到法人等社会组织。当然,可以再由当代人扩大到后代人,因而也可以由人类扩展到自然。并且,日益严

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拓展法律主体范围的制度变革完全成为必要。[vii]因此,法院最终需要审查的

是现有国会立法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根据联邦1946年《行政程序法》对诉讼资格的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

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viii]长期以来,美国联

邦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原告受到政府合法或非法行为侵害的必须是普通法保护的“法律权利”。[ix]1970年,

在“数据处理服务公司联合会诉坎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利益范围”(zoneofinterest)的检验标准,将

《行政程序法》关于诉讼资格的规定解释为:如果原告的利益“可证明”处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原告就

享有要求义务机关执行的权利。[x]“可证明”的“利益范围”并非特殊要求,只要原告的利益不是非常边缘或

同立法默示目的相互矛盾,都不能推定国会的立法没有赋予原告诉讼权利。[xi]对于诉讼资格,该案将“损

害”从法律权利拓展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损害,并将所依据的法律从普通法扩大到制定法。这实际确定了“事

实损害”标准,即只要受到损害,其损害都处于《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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