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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亳州市中医院招聘工作人员37人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韩某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秦某后,又将该房子抵押给张某,则()。

A.韩某无须告知秦某,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韩某应告知秦某,书面口头都可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韩某应当书面告知秦某,租赁合同效力终止

D.韩某应当书面告知秦某,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题目中涉及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抵押情况进行分析。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同时,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题中,韩某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了秦某,之后又将该房子抵押给张某。按照规定,韩某作为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秦某,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以,韩某应当书面告知秦某,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甲意图杀害乙,将所谓的“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乙食用后,甲心生悔意,赶忙说明实际情况,并将乙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检查发现,甲所投放的“毒药”实际上并无毒性,乙平安无事。甲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甲主观上具有杀害乙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将“毒药”投入乙饭食中的行为,这已经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并非不构成犯罪。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故意杀人罪中,既遂标准通常是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乙安然无恙,不满足犯罪既遂的条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里需明确的是,甲是因为后悔而主动采取措施,并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不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在将“毒药”投入乙饭食后,后悔并主动说明情况,还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其行为体现了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虽然实际上“毒药”无毒,但甲主观上认为其投放的是毒药且积极防止犯罪结果,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3、函是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的文种,其结语应使用()。

A.妥否请批示

B.特此函询

C.特此批复

D.特此报告

【答案】:B

【解析】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文。“妥否请批示”一般用于请示,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所以不适用于函;“特此函询”适用于发函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符合函的结语要求;“特此批复”是批复的结语,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不适用于函;“特此报告”是报告的结语,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的公文,也不适用于函。所以函作为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的一种文种,结语应使用特此函询。

4、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若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均将面临处罚。这表明()。

A.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B.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立的

C.专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D.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体现的道理进行分析。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有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义务,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等公共利益以及公民自身的生活权益。也就是说,只有公民和单位履行好分类投放垃圾的义务,才能保障整个社会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权益的实现,体现了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强调国家通过各种手段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本题重点在于强调义务履行与权利实现的关系,并非突出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专政是保障人民民主的一种手段,并非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综上所述,该条例规定体现了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5、维生素C作为一种水溶性维生素,在水果和蔬菜中含量较为丰富,其在氧化还原代谢反应里起到调节作用。若人体缺乏维生素C,易引起()。

A.恶性贫血

B.坏血病

C.佝偻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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