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管理制度(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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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范报建程序,提高报建工作效率,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报建管理。

第三条报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

(三)严格审批,确保质量;

(四)强化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报建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报建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四)其他需要报建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报建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

(四)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五)建设项目已明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措施。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六条报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建申请。

第七条报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符合报建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条对不符合报建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报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报建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建单位提交报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报建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建申请;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六)报建单位领取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时限: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报建单位应当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报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的。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范报建程序,提高报建工作效率,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报建管理。

第三条报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

(三)严格审批,确保质量;

(四)强化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报建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报建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四)其他需要报建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报建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

(四)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五)建设项目已明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措施。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六条报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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