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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

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

入信用经济的轨道。我国公证工作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证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业务稳步增

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公证的职能优势日益凸显,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预防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

用,公证队伍已经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

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强

公证工作建设的长期任务。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动力,更需要内部的努力,本文试图就如

何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作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公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是指公证处或公证人员为了使自己在与他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违

反规定、职业道德并有损公证行业全体利益、扰乱公证行业法律服务秩序的行为。目前公证处不正当竞

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在证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联络费”或隐性支付“介绍费”或给予其他

好处的方式来承揽业务;

第二,为了吸引业务,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打价格战;而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业务项目后,又

随意抬高价格;

第三,在宣传上抬高自己诋毁别人;甚至一个公证处内部人员之间也各自为伍,占领一方天地,不

允许其他公证员涉足;

第四,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第五,在办证程序上随便简化,公证书不按照要素式的要求来出等等。

各国,无不把公证制度的信誉、公正、合法放在首位。尽管各国的公证制度有所不同,但不允许公

证机构间自由竞争这点是一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事业最大的损害就是使公证的公信力下降。

二、公证行业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1、现有公证制度设计中公证处与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层级对应设置,这是产生公证业务不正当竞

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务院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批准颁布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它明确指出:“改

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

益性、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但现行的公证机构设置均存在重叠的现象,省、市、区(县)都分别设

有公证处,由于各公证处都实行自收自支,公证处之间就必然有竞争,而改革方案提出“自主开展业

务”,相关法律对公证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证源有限,行业内的竞争无法避免,各公证处公

证员必然要为开拓证源千方百计打通关系争取证源,随之而来的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就屡禁不止。公

证机构要正常运行,就要盈利。公证员要生存,就要创收,这必然导致同行间的恶性竞争,竞争的目的

就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证源,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久而久之就会出现以利益为重,重视办证数量,轻视

办证质量的问题,把对办证数量和收费的追求置于公证质量之上。这与现行的公证体制、机构设置、内

部分配机制不无直接的关系。

2、立法相对滞后、没有法定证源

我们在从事公证工作中,所依据的是二十年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

例》,《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距今已23年,它的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有制度

框架与管理模式也与现实脱节。因对公证制度的某些问题研究得还不够深透,认识还不完全统一,导致

了《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而《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是自愿公证制度,而不是法定公证制度,公证

暂行条例里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事件必须公证,公证被推向市场后,失去了国家财政的支持。而公证的社

会认知度不高,因人们的公证法律意识又普遍淡漠。法定公证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某些民商事法

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了诸如家庭、婚

姻、财产、抵押贷款类合同等等很多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后方为有效的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

占所有公证业务的40%~60%。这种制度,不仅确立了公证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预防了社会矛盾

的发生,也基本解决了公证员的生活保障。而在我国,目前没有公证法典,现行的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

公证的法律地位、公证法定业务。据统计,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关于公证的条文仅占0.47%,在世界各

国比例最低。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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