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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争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中国历经了十几年的艰苦谈判,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

的正式成员。这意味着中国市场将逐步成为开放、竞争、平等、透明

的市场,竞争者将适用相同的竞争规则,据以规范竞争的规则也是逐

步与国际接轨的。但我国的竞争法体系还未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

要修订,反垄断需要立法,只有按照WTO的要求完善我国竞争法体

系,才能建立和维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才能符合WTO对我

国市场的要求。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WTO竞争规则首先要求各成员国应对本国厂商在本国市场的反竞争

行为给予有效规则,以保证国内市场开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

在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规制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过火的竞争行为,同

时也是其它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或补充的条款,即其它法律未保护的内

容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因此竞

争行为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实际上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混合法律,规定的11种行为中,有6种不正当竞

争行为和5种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这部法律的制定借鉴了发达国家的

许多做法,总体上说符合WTO的要求,但还有许多需要比照WTO

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地方。

(一)关于商标的保护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

和第16条对商标仿冒行为作了如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

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

能构成商标。对已注册或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根据商标法或其它法

律,将其范围扩大到在商业交易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标

志,即使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与已获得的商标权的商品或服务不

相似,也应受到保护。因为后者已有声誉,若无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

是不正当利用或有害于该商标之特性或声誉,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

以制止。(注:刘剑文.肖正平主编.《竞争法要论》[M].武汉:武汉大

学出版社,1996.244—250)

Trips对商标的保护水平很高,首先保护的客体范围很广,只要是能

区别服务或商品的标记都可以成为商标。其次侵权行为的范围也很

广,不仅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仿冒,还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仿冒,不仅

包括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

标志行为,还包括对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如前使用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实际上

对注册商标是通过商标法保护的,但对于Trips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所

实施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以其它标志与商标混同的行为却没有规定,鉴

于这些行为也是不正当行为,因此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照

Trips的规定,可做如下修订:①应将侵权行为的客体扩大到未注册

商标,②将侵权行为扩大到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假冒,③侵权的

方式扩大到其它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也就是说,使用与别人商

标相同或相似的非商标标志也属于侵权行为。

(二)关于商业秘密

Trips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信

息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的

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也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权

方式等作了规定,总的来说与Trips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也存在

一定的差距。如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比

Trips第39条第2款规定的3个条件相比,多出了一个“具有实用性”

的条件。这给商业秘密的认定增加了限制条件,大大限制了商业秘密

的保护范围,使一大批本应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由于不具备“实用性”

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注:郑成思.韩秀成主编.《中国入世知识产

权纵横谈》[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46—82)

②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Trips第39条

第3款专门规定了当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它数

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品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

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保护该数

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则这些智力成果就有可能从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

益。Trips同时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

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成

员均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我国对此问题未予以规定,立法上

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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