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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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公示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本制度旨在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律师执业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公示律师执业行为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确保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同时面向所有到本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

3.依据与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公示律师执业行为相关信息。本律师事务所秉持“专业、诚信、责任、创新”的企业文化,将在公示制度的实施中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1.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公示管理小组,由律所主任担任组长,行政主管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公示管理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律师执业行为公示工作,制定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定期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职责分工

-律所主任:全面领导公示管理工作,对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负责,确保公示工作符合律所整体发展战略和行业规范要求。

-行政主管: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公示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保障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发布等工作顺利进行。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律师执业信息的收集、初审工作,确保本部门律师提交的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传递给行政主管。

-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个人执业相关信息,配合完成公示工作,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管理流程

1.信息收集

-律师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擅长业务领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获得的专业荣誉、发表的专业文章等相关信息。

-执业行为信息:律师承办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代理阶段等)、收费标准及方式、服务质量反馈等信息。

-收集方式:律师应定期主动向所在业务部门提交个人信息更新情况,业务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汇总至行政主管。同时,行政主管通过内部管理系统、案件登记记录等渠道收集律师执业行为相关信息。

2.信息审核

行政主管收到各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后,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公示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或律师进行核实、修改。审核通过的信息提交公示管理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3.信息公示

-公示载体: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通过律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同步公示。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服务场所(如法院立案大厅、法律援助中心等)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宣传资料架,展示律师执业信息。

-公示内容:经审核通过的律师个人信息、执业行为信息等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公示。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再予以公示。

-公示更新: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公示。律师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执业证号变更、获得新荣誉等)或承办案件进展情况有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

4.信息存档

对公示的所有信息进行分类存档,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信息档案应包括公示信息的原始资料、审核记录、公示时间、更新情况等内容,以便查询和追溯。档案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律所规定执行。

四、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权利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基本信息、执业经历、业务能力等情况,以及律师收费标准、案件办理进度等执业行为信息。

-监督权:当事人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建议权:当事人可以就律师事务所的公示工作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律师服务质量的提升。

2.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义务

-如实提供信息义务: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个人执业信息及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接受监督义务: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对执业行为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及时反馈义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应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律师事务所义务

-保障信息公开义务: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做好律师执业行为信息的公示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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