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预防接种意外保险(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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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预防接种意外保险A款条款是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特定人群提供的一种特殊保险附加保险合同主要包括预防接种意外保险条款和主险合同的相互补充主险合同规定了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附加保险合同则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保障附加保险合同中可能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身故保险金赔偿条款等,具体条款应当详细列出若有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欢迎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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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预防接种意外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是各类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明确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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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两条条款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项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三)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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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在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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