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财产综合保险.docxVIP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财产综合保险.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附加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技术风险检查机构检查通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建设工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建设工程使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建设工程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

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火灾、爆炸;

(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一)盗窃、抢劫。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金额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列明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总造价”)。超过建设工程总造价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建设工程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

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建设工程。

对建设工程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

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建设工程总造价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建设工程总造价;

(二)保险金额低于建设工程总造价时,按保险金额与建设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附加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建设工程总造价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建设工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建设工程总造价。

建设工程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建设工程总造价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建设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在建设工程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附加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标的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 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