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第6版)课件 第三章 增值税.pptxVIP

《国家税收》(第6版)课件 第三章 增值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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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承担者。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一)基本范围

1.销售(包括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2)邮政服务,(3)电信服务,(4)建筑服务,(5)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二)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项目

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4.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二手车,凡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单位。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或承包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为简化手续,便于征收管理,现行增值税法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在确认纳税人的前提下,具体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导致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生产企业(含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3)其他企业(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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