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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公司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公司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公司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ELECTRICITYCOUNCIL,英文缩写为CEC。
第三条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与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队法人.
第四条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规定,为公司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五条中电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规定,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公司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公司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行业记录、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公司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征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
(二)拥护中电联的章程;
(三)有加入中电联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中电联的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征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联的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毕中电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假如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省(市、自治区)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协商、推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章程的修改及其它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平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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