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表述不同的合同责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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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表述不同的协议责任

戴洪斌

所谓违约责任,指的是协议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依照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协议的不同责任表述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词不能囊括所有的协议责任形式,它表述的只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协议法明确规定了的情形是不能囊括的,不能一概将所有协议责任形式表述为违约责任。

对于有些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依据协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应当承担有关义务。当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的时候,应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协议法定责任。依笔者的理解,协议法定责任应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附随义务。协议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假如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书中约定告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附随义务,当事人也应当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没有约定为由而免去。二是协议法对协议缺陷的补充。协议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协议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协议对以上条款约定的缺陷,并不能免去当事人的协议责任,也不能以此来规避民事责任。协议法的以上规定,是对当事人约定的补充。

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明确约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应表述为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有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协议法对这些事项也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使之成为法定义务。当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被表述为协议的法定责任。

违约责任一词,是不能囊括所有协议责任形式的。假如也将当事人违反协议没有约定的法定义务称之为违约,就与实际情况不符,而由于协议的法定责任。当然,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也有一致的情形,即将法定义务明确约定在协议中。这种情形下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被表述为违约责任了。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概念

电影类作品,涉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涉及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可以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可以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一方面应当认可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毕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协议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此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此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协议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也许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协议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假如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

2、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涉及: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也许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尚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协议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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