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广东省工商局范本,都不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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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合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 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 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 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 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 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四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执行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 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 第四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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