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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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6 实施与监督12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3 〕37 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 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 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现有企业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 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 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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