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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排除时效初探 --兼对举证时效的质疑赵秀举 上传时间:2001-6-13 【摘要】我国学者在谈论排除时效制度时,一般使用举证时效或举证时限这一概念,其 内容过于狭窄,文章将尝试使用排除时效这一概念。排除时效所排除的内容既包括迟到的证 据,也包括迟到的主张。传统上,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审理中的排除时效,近些年来为了解决诉讼迟延,开始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审前排除时效。传统意义的排除时效与现代意义的排除时 效是与连续审理和集中审理两种审理模式相对应的。排除时效体现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在一 定程度上将会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在我国确立排除时效制度将会遇到客观真实的司法指 导原则、连续审理的审理模式和复审程序性质等方面的障碍。 近几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对举证时效的探讨颇多,而其基本观点又是少有的 统一,即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该完善举证时效制度,以避免现行制度中的许多弊端。然而多 数文章似乎过于注重司法实践本身的需要了,因此未能对有关举证时效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加 以探讨,而基本上停留在谈论现行制度的弊端,完善举证时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一般性内 容上,似有就事论事之嫌。笔者以为,举证时效问题牵涉到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从直观 上看,它与诉讼程序的设计息息相关,审前程序的设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设置都影响举 证时效的效力的发挥;从抽象的角度考虑,它甚至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追求公 正还是追求效率。本文拟结合国际上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对与举证时效相关的问题发表 一己之见。 一、对举证时效概念的质疑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不完善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当事人充分利用现有程序的许可,在第一审中迟延提出证据,导致诉讼迟延,或者在第一审中不提出重要证据,而是在第二审,甚至在再审中提出。这经常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突然袭击,也极大 地浪费了诉讼资源,诉讼程序被滥用。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有人提出了设立举证时效制度。 所谓举证时效,也被称为举证时限或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 定的期间内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能提出或没有提出证据的将承受不利举证的法律 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概念直接源于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 虑,经常迟迟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致使诉讼被拖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提出了举证时效这一概念。 尽管举证时效这一概念的最初创设者已经不得而知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概念 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特有综观各国民事诉讼法,最常见的是使用排除(Preclusion)一词表示这一行为,而用失权一词表示其后果。在这里我们姑且将其称为排除时效制度。相对 而言,举证时效这一概念本身虽然不存在任何逻辑矛盾,但若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来探讨, 内容则显得过于狭窄,它所能排除的只能是证据。排除时效排除的则不仅限于证据,同时还 包括当事人的主张,内容十分广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通常使用攻击和 防御方法来概括排除时效排除的内容,它包括各种主张、否认、异议、抗辩、证据方法和 证据抗辩。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申请和其他陈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通常使用 资料Material)来概括排除时效所排除的范围。其内容亦超过了证据的范围。通过这一比较, 我们不难发现举证时效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在诉讼中,需要排除的绝非仅仅限于证据。如果 我们要建立如前所述的举证时效制度,那么,我们至少还需要引入另外一项制度,即主张时 效,以保证整个制度的完整和逻辑的周延。所谓主张时效,顾名思义,即指诉讼当事人应在 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逾期未提出,则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的诉讼制度。主张 时效至少应该具有与举证时效相同的重要性,而从逻辑顺序上看,甚至可以说主张时效的地 位要优先于举证时效,因为证据无非是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一种手段而已,没有主张证据将无 的放失。如果容许当事人随时提出主张,那么,相关的证据必然会跟随主张随时提出,证 据时限就会因此饿无法实现,庭审也会随新主张的提出而多次进行。无论如何主张责任都 应该具有独立的含义。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诉讼中,原告逾期提出一项新的事实主张, 声明被告损害了其财产,此时法院必须做出决定是否拒绝原告迟到的主张。这显然不是举证 时效的问题。因为如果法院接受该主张,它可能仅仅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得以作为判决 的基础。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超过一定阶段提出新的主张,却拒绝其 提出的新的证据,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中也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笔者以为,从科 学而严密地构建诉讼制度的考虑出发,我们宜将现行的举证时效概念改为排除时效,以 使其符合这一制度的本质和时代潮流。建立单纯地排除证据的举证时效制度是不现实的。 令人高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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