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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包括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农学、经济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由17 至25 人组成,任期 3年,设主席 1人,副主席 3人,
委员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
称,在全校教师中遴选,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 人,副主
任2 人。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学院设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
副院长)、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
高级职称教师等5 至7 人组成,任期 3 年。分委员会主席原
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国家授予学位的有关条例,拟定我校授予学士学
位条件和实施细则,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2.审查评议各分委员会申报的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
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
定。
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
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
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经全体成员讨论审议,
过半数通过即有效。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接受本学院应届修业期满学生的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按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并审核本学院的
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2.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本学院初审结果及建议授予
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相关进行说明。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
其它事项。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学位授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学校办学声誉、办学水平
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学位分会委员会应高度重视,认真工作,
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
2.会同教务处对各学院建议授予及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考试作弊处分、因病、
因事休学等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复核;会同学工部(处)对各
学院建议授予及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综合表现、违纪
受处分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学
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总结和
详细情况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
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
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
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等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
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毕
业证书。
3.非英语专业普通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 统考成绩
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艺术、体育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3
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外国语言文学英语专业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TEM4 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
4.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通过论文
答辩委员会答辩,并经各学院学位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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