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政策的思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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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教育惩戒权政策的思考 【摘要】当前校园出现了教师对违纪学生惩戒缺位、失范的现象,本文尝试分析教育惩戒失当的政策方面的原因,提出制定教育惩戒权政策的设想,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易于操作。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 现象 原因 设想 当前,我们校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熊孩子”干的“坏事”越来越多:迟到,旷课,打架,在课堂上旁若无人的喝酒,更有过分的“熊孩子”触犯了刑法,有的锒铛入狱,而有的因年龄尚小而免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1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有一些“熊孩子”(包括家长)非常“认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自己”,逃避处罚。 在教育政策层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教育惩戒失当的现象 1.校园无惩戒。 面对这些“熊孩子”,一些弱小的学生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学校和老师也成了弱势群体。学校和老师不敢惩罚这些“熊孩子”,不敢教育他们,连批评都要小心翼翼。否则,有些“熊孩子”会罗织老师的“罪状”回家告诉家长,家长明事理的会和老师沟通,共同教育孩子;不明事理的家长会一哭二闹三上吊,到学校、教育局向老师讨说法,要道歉,要赔偿。而学校和教育局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或者让老师道歉,或者赔偿“熊孩子”,甚至严肃处理老师。于是,有些老师不敢对他们再举起“戒尺”。惩戒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之恶名,加上媒体对体罚学生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惩戒成了教师闻之噤若寒蝉、不敢逾越半步的“雷池”[1],老师对学生的违纪或者视而不见,或者避而远之。于是,“熊孩子”越来越“熊”。这说明教育惩戒已经缺失。 这种反常现象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对于这些违纪学生,他们不正确的行为做法没有得到纠正,没有得到应该受到的教育;会使他们沿着错误的道路继续走下去,有的个别学生会“铸成大错”,影响了这些学生的未来发展;同时,“熊孩子”也可能存在欺凌其他同学的行为,给其他同学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心理阴影;这些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校教学工作无法正常有序开展。 2.校园惩戒失范。面对这些违纪学生,有的老师“痛下杀手”,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罚抄课文数百遍、公开辱骂、掌掴、打屁股、“关禁闭”等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学生因不堪羞辱而跳楼身亡[2],在学生稚嫩的心理留下了浓重的阴影,不敢上学,怕见老师,影响了未成年人未来的健康成长,不利于社会稳定。近几年来,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新闻报道屡见报端、网络,今年疫情期间,面对迟到、不交作业的学生,老师在上网课期间和学生互怼,甚至口出脏话,抹黑了整个教师队伍,一度为新闻媒体所诟病。 二、教育惩戒失当分析 1.教育惩戒法律、政策缺位。教师在惩戒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无法可依”。 面对这些违纪学生和违纪学生的家长,国家及教育局等当地主管部门也是缺少政策、法律层面的支持。教育部在 2009 年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 16 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虽然以法规的方式明确了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其中“适当的方式”难以操作,同时也只是授权给班主任,普通老师还是“手无寸铁”。 2.教育惩戒政策缺少操作性。针对以上情况,有些省份地市开始尝试制定政策、法规,赋予教师、学校教育惩戒权。 2017年3月20日,青岛开始实施《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2019年4月12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青岛和广东在教育惩戒权政策方面的做了有益的尝试,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给老师实施惩戒以“尚方宝剑”,但是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批评教育”“适当惩戒”缺乏明确的边界,什么样的批评教育是合适的?什么样的惩戒是适当的?有没有量化的方面或者质性方面的要求或体现?如何能够起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又不违反《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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