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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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其中,个人年金也称为单生年金,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定额年金指每次给付额按合同规定的固定数额支付。变额年金指给付额按货币购买力的变化予以调整的年金。 3.按照给付期间划分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短期年金。?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 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健康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通常属于短期保险,以一年期居多,既有对患病给付一定保险金的险种,也有对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的险种,即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来确定补偿额。 承保风险的特征: 1、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即所承保的疾病应当是由于人体内的原因所致,而非外来、急剧、偶然的事故。 2、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 3、由于非长存的的原因造成。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 疾病,系发自身体本身内部或外部,逐渐形成的反生理或反心理的客观状态。疾病的原因来自身体内部或来自身体外部,须经过致病因素的相当时间酝酿而逐渐形成。而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来自自身身体以外,具有偶发性、剧烈性的结果反应不同。疾病以后天发生的为限,若先天性的盲、聋或哑等则非在承保之列疾病具有偶然性,人随年龄增长,身体器官自然老化系事理所必然,非健康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疾病。 分娩系指胎儿脱离母体。分娩作为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分娩不以活产为限,死产或流产亦属之。 因疾病、分娩致残、致死,即包括因疾病致残;因疾病致死;因分娩致残;因分娩致死。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常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住院医疗保险 4、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给付保险金的形式。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承保因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及新生儿的死亡。 * *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指当事人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按照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定额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保险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 5.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可根据保障范围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仅要有经金融管理监督机关依法批准的保险人资格,而且其业务范围必须被核定可以经营人身保险。 2.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作为投保人,不仅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应当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一般产生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婚姻、血缘关系;二是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劳动雇佣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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