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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商业性林木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不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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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商业性林木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不含宁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林地权属清晰或具有林地权属证书的农户、村集体、国有林场等林地可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地理区域内已完成林业碳票注册或登记,具备林业碳票交付或者交易资质,生长正常且管理规范的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碳汇”)。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碳汇价格指数达到理赔触发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采价期内,碳汇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碳汇价格指数P=(保险价格-实际价格)/保险价格
其中保险价格为保险起期前一个月SHEA收盘价均值,实际价格为理赔采价期SHEA收盘价均值。收盘价均值计算方式:
∑理赔采价期内该网站发布的交易收盘价/发布次数
SHEA品种价格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平台()发布的SHEA品种交易日的碳汇交易收盘价格为准。除另有约定外,若保险期间内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平台停止发布价格数据,则实际价格以保险期间内有效价格均值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承保第四条的价格保险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每亩林木碳汇保险产量(吨/亩)×保险面积(亩)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价格为保险起期前一个月SHEA收盘价均值,并在保单中载明。
每亩林木碳汇保险产量根据不同林木树种,参考国家广泛应用的估算方法,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理赔采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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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林木碳汇交易周期或林木生长周期规律,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除另有约定外,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主要用于计算约定月份碳汇交易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碳汇价格指数达到理赔触发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碳汇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碳汇林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碳汇林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林木碳汇转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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