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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委托生产运营管理,明确
责任,确保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生产运营是指资产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
部分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委托其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
从事电力业务资质的企业运营并支付相关运营费用的行为。资产所有
人为委托方,另一方为受托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生产运营,包括集团公司企业委托他
人运营和接受他人委托运营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程序及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需要委托生产运营的,应提出委
托生产运营方案,首先经分公司、区域子公司或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
企业审核,内部核算企业、全资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能实施,控
股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再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方能实施。委
托生产运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资产的基本状况;
2.委托运营范围、委托方式、委托期限;
3.委托方、受托方的主要职责;
4.委托费用构成或受托运营收益情况;
5.委托资产运营管理经济效益评估情况;
6.费用结算方式;
7.纠纷处理原则等。
第五条 集团公司无老厂依托的新建和在运发电企业选择生产
运营受托管理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生产运营受托管理单位一般应具
有同类型机组和电厂运行管理经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集团公司
所属发电单位。招标工作按照《1生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国
电集生[2006]531号)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老厂依托的扩建和在运发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原则上
可以委托老厂管理,双方充分协商报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照
委托生产运营方案,并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委托生产运营合同和安全协
议,明确合同期限及委托方、受托方的责任和权利。委托生产运营合
同按照《1生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权限经审核、
审批后实施,控股公司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委托生产运营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发生委托生产运营
行为,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双方认为可延期,
按照《1生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相应权限经审核、
审批和董事会批准后,续签合同。
第九条 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合同执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
向对方提出。
第十条 委托生产运营合同条文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按照 《1生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相应权限经审核、
审批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确保发电和电网设备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凡是按定员标准配备了运行
维护及管理人员的不得进行本企业定员职责范围内的对外委托。
第十二条 受托方不得将委托的生产运营服务整体或部分委托
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生产运营委托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受托方应归还委
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并完整移交生产运行档案。
第三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四条 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和 1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
系。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思想,确保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不发生重大及以上
火灾事故,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全厂停电或因本企业责任
导致的电网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 委托方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向受托方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资料,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配备合格的专职
安全监察人员和必要的安全工器具,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体系,以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双方应按委托生产运营合
同约定,认真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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