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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与防范   摘要:为寻求资产发展新路径、优化社会资本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资产业务新的发展模式。但互联网的复杂性及不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得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在法律方面存在较多风险。本文通过研究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扫清障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行业新的发展模式。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相应的规模庞大的优质资产。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同样较为受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中资产证券化的稳定高效发展,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成为当务之急。   一、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必要性   “互联网+资产证券化”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有机结合的全新的服务模式,为互联网金融开辟了全新的发展道路,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开展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互联网平台中优质沉淀小贷资产得以激发活力,使互联网金融进入资金良性循环状态,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二是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为占中国企业市场9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可能性,在改变以往中小型企业贷款极为受限的同时,为中小型企业进行深入改革、不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主导金融市场的状况,提高了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占比,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直接带来充足的资本资源的同时,节约了金融市场融资的时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难题,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资产证券化被公认为是防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   1.金融资产“真实出售”不明确   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不成熟,加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较小,管理不到位,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仅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了试点管理,尚未进行普及。但就资产证券化本身而言,复杂的交易过程及广泛的交易范围使得国家推出的试点管理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转让与出售部分存在的法律漏洞尤为突出。“真实出售”是基础资产在发起机构与spv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与前提,是避免双方在交易中获得保障的重要证据。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尚未出台法律条文对“真实交易”进行界定,无法确保基础资产交易的有效性及正确性,导致交易后期极易出现资产冲突,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2.发行人适格主体地位有待调整   在《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条文规定下,我国在证券公司管理方面具有严格的约束,发债单位须符合各项规定的条件方可发债。但對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资产证券行业而言,极难做到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条文要求,若严格按条文规定操作,将无法进行发债。与其他公司的成立不同,资产证券化公司更类似于资金周转的中间体,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金融市场存在的部分风险,实现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资产的转让及出售的同时,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但此类载体式公司的运转与我国执行的《公司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出入。如场内消费及场外消费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具有不同的程序,资产证券化所呈现出来的效果不一致等,为使场外消费金融向程序更为完整的场内消费金融靠拢,共同成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模式仍有待国家更明确的制度调整。   3.信息披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载体,具有技术优势的互联网为金融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数据库,在及时提供充足有效信息的同时,便利了监管机构、投资人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的同时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融资者的信息泄露,甚至涉及相关人员的隐私,隐私信息的易泄露性成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之一。发行信息、持续信息等披露制度在专门的证券制度下成为证券机构执行遵守的规则制度,即使信息披露制度已基本覆盖证券公开发行的全过程,但信息泄露类的违法行为仍不断出现,影响整个证券行业的交易环境。为改善以上不良情况,加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政府监管部门需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证券发行市场打造良好的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关于资产“真实出售”内容与标准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归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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