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3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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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条) 冒用他人产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某造锁公司和H公司都与某日用百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双菱”牌商标使用权。2001年,某市工商局扣留了H公司生产的“双菱”牌锁453箱(每箱180把) ,该锁外包装上,未经某造锁公司许可,标明的是某造锁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厂址。某造锁公司为调查H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使用某造锁公司企业名称和厂址问题,共花费1620.5元。2001年12月24日,某造锁公司到该市市场上购买了180把锁,该锁外包装上标明是由H公司生产,而内包装标明的是由某造锁公司。 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某造锁公司和H公司作为“双菱”牌锁的生产企业,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信用原则,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厂址,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H公司未经某造锁公司许可,擅自再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某造锁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厂址,构成不正当竞争。H公司长期生产销售假冒某造锁公司企业名称和厂址的产品,给某造锁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H公司应当承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大起起重机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地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要点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二条) 质量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为证明某个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产品合格证明 商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识。 两者区别: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不分产品品种,也不分生产厂家,只要依法经过认证机构批准认证的产品,都使用同样的认证标志;而商标是企业专用,职能使用在本企业或授权的产品上,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商标应不同。 不合格产品导致的产品责任 原告李某于2006年6月10日在被告杨某经营的汽配部购买了自卸车转向节销两根,安装在其所有的鄂F42529东风145型自卸车上,同年7月11日上午约8时许,该车在某化矿公司运输白云矿石过程中,因在车辆左前轮上的转向节销断裂,导致该车倾翻在本县某村白云石矿场便道上。同年9月18日,原告携带断裂的两截转向节销,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转向节销进行检验,随后该质量监督所出具了检(业)字(2006)检验报告,认为转向节销为不合格产品。 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从被告杨某经营的汽配部购买了被告某汽配公司生产的汽车转向节销,在车辆运输中,转向节销发生断裂,导致原告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由此产生的修理费、停运费以及车辆倾翻在矿山便道上,阻塞矿山的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赔偿款等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某汽配公司赔偿。 浙江省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等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本案要点 因产品质量原因致人死亡的,均应支付抚恤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因检查疏忽应承担的后果 2003年9月27日,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X大饭店派员至被告某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处购买了52度“剑南春”瓶装酒2箱,每箱6瓶,共12瓶,共计人民币1464元。原告在营业期间,陆续销售了7瓶。同年10月14日,一顾客到原告饭店用餐,点了52度剑兰春1瓶,上台后通过防伪热线查询,发现该瓶酒为假酒。随后,原告将5瓶52度“剑南春”酒送到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委托鉴定,并支付了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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