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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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页码 页码 / NUMPAGES 总页数 总页数 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病??假 第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需出具指定医院有效的病休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予以补假。无《诊断书》者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二条??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全年病休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全年病休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休连续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四)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证明,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者,每半年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一次复查,由医院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第三条??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停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停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 第二章??事??假 第四条??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第五条??事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事假在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在五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在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分管人事领导审批。 (四)事假在两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五)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六)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含探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按事假办理。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回国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七)教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五天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二)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百分之三;扣发一个月的校内岗位责任津贴。 (三)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百分之三,直至停发工资;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四)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停发工资;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晋升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五)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含探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前三个月工资照发,按月扣发校内岗位责任津贴;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责任津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从第七个月起,保留公职半年,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晋升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超过一年的,按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三章??探亲假 第八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九条??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三十天探亲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二十天探亲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二十天探亲假一次;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十条??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婚、丧假 第十二条??婚、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教职工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女性年满二十三周岁、男性年满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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