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pdfVIP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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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 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 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 “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 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性环节的 关联交易过程中直接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代表和财务 部门负责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管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重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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