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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与程序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 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是执行组织执行时需要采取的手段和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强制划拨 2.罚款 3.公告 4.提出司法建议 5.拘留 6.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的执行措施 1.报告财产情况; 2.查询、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5.现场搜查措施;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委托完成执行行为。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 (一)执行的提起 1.当事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的一种程序发动方式。 (二)执行的审查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执行的实施 1.实施前的准备 2.实施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四)执行完毕 是指经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得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从而结束执行。 (五)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事件,执行程序就要暂时中止或者永久的终结的一项制度。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按照执行程序进行下去的一项制度。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完毕; (2)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无需人民法院主持,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 (3)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六)执行救济 1.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2.再执行 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对未执行的内容再次执行,再次执行的发生是因为原执行的内容尚未完成,但在程序上被终结后,由于新的事物出现,需对原来已经终结的执行再次予以执行。 第三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概述 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判。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5.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条件。 (二)审查 1.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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